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江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英群与资阳市晏达车辆拆卖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群,资阳市晏达车辆拆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王英群。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被告资阳市晏达车辆拆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建设东路362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群与被告资阳市晏达车辆拆卖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英群负担。审判员 文 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