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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某甲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某甲。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汤颖异。被告:某乙。法定代表人:温某。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某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