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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桂岳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岳君,尤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桂岳君。被执行人:尤真俊。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尤真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扣划被执行人尤真俊银行存款4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