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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施向前与陈福明、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向前,陈福明,陈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施向前。被告:陈福明。被告:陈青。本院在审理施向前与陈福明、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施向前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向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施向前负担。审判员  单升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