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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知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永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永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858号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号国货商厦***室(办公)(生产场所:福州市金山浦上工业园百花洲路24号)。法定代表人:陈泓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菁文。委托代理人:林凤文,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文,系义乌市东盛缝制设备商行经营者,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淼依法独任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三)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将诉讼请求(四)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付一切费用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3年11月20日,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