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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胡莺莺与陈卫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莺莺,陈卫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胡莺莺。被告:陈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莺莺与被告陈卫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陈卫明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莺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莺莺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