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郑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郑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郑国兵,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国兵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4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