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邹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土地、车辆,在执行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