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夏义祥与被告邻水县母猪凼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义祥,邻水县母猪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808号原告夏义祥,男,汉族,生于1952年08月10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插檐洞村6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208106593。委托代理人甘元超,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母猪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插檐洞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义祥与被告邻水县母猪凼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义祥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义祥负担。审 判 长 林世文人民陪审员 潘成发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