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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与李晓娜、广东泰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李晓娜,广东泰新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李环光。委托代理人郑耀阳、张晓敏,均系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娜,女,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原审被告广东泰新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炫霖。委托代理人刘丰,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因对拍卖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而引起的拍卖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民诉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明显错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已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条款是有效的,本案应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辖区内,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对本案的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拍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汕头市龙湖区辖内,应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二初字第2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