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士兰、徐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士兰,徐树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312-2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斌。被告:冯士兰,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告:徐树青,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树青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徐树青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