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杰、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江苏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刘杰,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江苏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环城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8990-8。负责人:朱红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广波,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杰,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富贵苑小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0********。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东城虹郡小区东南角售楼处。负责人:朱正海。一审被告:江苏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东城虹郡小区南大门物业处。负责人:李汝凡。上诉人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杰、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江苏建湖县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郜周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