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商终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泗阳协和医院与邵东县毛荷殿民安棕垫厂,袁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协和医院,邵东县毛荷殿民安棕垫厂,袁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终字第0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枫,该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毛荷殿民安棕垫厂,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民安村。负责人李俊龙,该厂厂长。原审被告袁明峰。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毛荷殿民安棕垫厂及原审被告袁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泗阳协和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勤勤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