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三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枣强县新亚化工有限公司与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新亚化工有限公司,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25号原告:枣强县新亚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法定代表人:宋庆勇。被告: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负责人:文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新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三都毛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新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枣强县新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