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华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振明诉涂正英、陈民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明,涂正英,陈民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王振明。委托代理人胡苏,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正英。被告陈民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明诉被告涂正英、陈民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