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抗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荣佳彩钢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荣佳彩钢板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抗字第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奥冠薄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西南新区百公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纪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荣佳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骏力路。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董事长。申诉人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嘉兴市荣佳彩钢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嘉南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浙嘉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浙江奥冠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8月14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嘉南检民行再建字(2013)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再审未被采纳。11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3)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并随案移送了检察机关调取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锷青审 判 员 樊钢剑代理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