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可易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可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被告:台州市可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正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可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