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长水、王长刚与郭兆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水,王长刚,郭兆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王长水。原告王长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铁钢,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兆山。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水、王长刚与被告郭兆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对被告郭兆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水、王长刚撤回对被告郭兆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王长水、王长刚负担。审 判 长 刘 学审 判 员 郝立明人民陪审员 吕凤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