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荣先坤、王孝玲与王家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坤,王孝玲,王家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694号原告:荣先坤,男,1964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王孝玲,女,1964年元月2日生,住六安市臯城路县。被告:王家典,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先坤、王孝玲诉被告王家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协商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两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先坤、王孝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0,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新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