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鼎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凡,杨非,王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48号原告: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12号兴达国际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鼎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南街七家园6-1号。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凡,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杨非,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5日,住绵阳市安县。被告:王诗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4日,住绵阳市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以220万元为限查封了被告杨非、杨凡在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了被告杨凡在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分行小浮桥分理处***********号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在上诉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杨非、杨凡在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股份的查封,解除对杨凡在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分行小浮桥分理处***********号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杨非、杨凡在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股份的查封。二、解除对杨凡在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分行小浮桥分理处***********号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桌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