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建兴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大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建兴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青大物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梁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桂兰,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青大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法定代表人陈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青大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3)第4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青岛青大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青撤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青仲裁字(2013)第442号裁决书,现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3)第44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