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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市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1838杜建明诉新疆阿图什新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明,新疆阿图什新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市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杜建明。被告新疆阿图什新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天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喀什市班超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磊,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健康路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明诉被告新疆阿图什新盛运输有限责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建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少波代审 判员  赵晓珊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