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保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史珩与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珩,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保初字第2号申请人史珩,男,生于198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许强,男,现年33岁。申请人史珩与被申请人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强在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尚未结付的工程款15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王正喜的自卸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强在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结付的工程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