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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6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是冀东水泥厂车队队长并能为王某甲在冀东水泥厂找到工作,骗取了王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以找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走王某甲现金10000元。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是冀东水泥厂车队队长并能为王某乙在冀东水泥厂找到工作,骗取了王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以找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走王某乙现金18000元。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是冀东水泥厂车队队长,骗取了王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岳母、孩子有病及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骗走杨某某现金6000元。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只承认曾因打麻将没钱向杨某某借过6000元钱。辩称其第一次供述是因没钱还给杨某某,感觉对不起他,所以才按杨某某的报案内容做了供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铁路工房附近的棋牌室打麻将的过程中认识了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其谎称是冀东水泥厂车队队长,骗取了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信任。2013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能为王某甲在冀东水泥厂找到工作,以找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走王某甲现金10000元。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能为王某乙在冀东水泥厂找到工作,以找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走王某乙现金18000元。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岳母、孩子有病及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骗走杨某某现金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骗取的上述款项计34000元,均被其在赌博中挥霍。认定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3年3月份,我在铁路工房附近通过玩牌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甲的男子,他说他是冀东水泥厂车队队长,迁安人。4月2号左右,李某甲说能帮我在冀东水泥厂找份工作,福利待遇都很好,如果我愿意就拿出一万块钱给他帮我送礼用。我当时就同意了。给他钱以后他跟我说下个月劳动节之后就能上班,但今天也没给我话,给他打电话也不通,之后还关机,我就来报案了。(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通过玩牌认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他说他是冀东水泥厂车队队长,管着一百多辆车呢。……李某甲跟我说他能帮我在冀东水泥厂找个调度的工作,福利待遇都特别好,我就动心了,但要拿出一万八千块钱给他去打点冀东水泥厂的领导。4月13日下午1点多钟,我约他在站前路实惠多饭店门口把钱给他,当时我的一个叫杨某某的朋友在场。给他以后,他说劳动节放假以后就能上班,我就一直在家等。昨天我给他打电话问他找工作的事,他就关机,发短信也没给我回,我就来报警了。(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李某甲说他是冀东水泥厂的车队队长,小伙子看着也是一表人才,我就相信他了。他先后和我借了6次钱,都是在麻将馆外边跟我借的。第一次是今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说他岳母有病了,和我借了500元;过了几天的一天上午又说他孩子也有病了,跟我借了2000元;之后的一天上午,他说自己总也没有上班,得请请领导,跟我借了1000元;第四次是一天下午,说孩子得上医院,和我借了1000元;第五次是上午,他说心情不好,想打麻将没钱了,和我借了500元;第六次是一天上午他说给他岳母买个仪器,跟我借5000元,当时我手里没钱,正好我在一分利超市看见了李某乙,就让李某乙准备5000元,中午的时候我带着李某甲一起去了李某乙在铁路工房的住处,我让李某乙直接把5000元钱给了李某甲。另外,我的妻子吴莉滑告诉我,李某甲还和她借过1000元钱。包括和我妻子借的1000元,我一共借给李某甲11000元。杨某某在2013年5月9日作证时证明,王某乙正在托李某甲找工作,杨某某曾在一天中午跟着王某乙在实惠多饭店门口给李某甲送了18000元钱。(4)、被害人王某乙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5)、被害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李某甲的生活照和身份证照片。(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大概今年四月十几号的一天中午,王某乙找我借了18000元钱,说是他认识一个冀东水泥厂的车队队长,可以给他在冀东水泥厂找工作,借钱是送礼用。(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今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杨某某曾带着一个小伙子向李某乙借了5000元现金,钱直接给那个小伙子了。钱是杨某某向李某乙借的。(8)、唐山冀东水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更未担任过队长职务。(9)、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6月6日供述:2012年腊月我经常在丰喜购物附近的麻将馆打麻将认识了王某乙。我平时和他吹牛自己是冀东水泥厂的车队队长。今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乙就说让我给他在冀东水泥厂找工作,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和他说得给领导送礼,今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乙在丰润车站路一家小饭店门口给了我18000元。我拿到钱以后打麻将把18000元都输了。我跟冀东水泥厂的人根本不认识,没有给他联系(找工作的事)。我认识一个姓王的女子,也是在麻将馆认识的,我和她也吹牛是冀东水泥厂的车队队长。今年4月份的时候,姓王的女子让我给她找冀东水泥厂的工作,我说得给领导送礼。过两天,姓王的女子给了我10000元钱。这10000元钱我玩牌又都输了。今年4月份,我因为缺钱就和玉田县的一个叫杨什么华借钱,具体的过程记不清了。我编造了我岳母有病的谎言,先后四次向杨什么华借了6000元,这钱也让我打麻将输了。我连对象都没有,哪有岳母啊,我是骗他的。(10)、遵化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其第一次(2013年6月6日)的供述是因向杨某某借6000元钱后没钱还给杨某某,感觉对不起他,所以才按杨某某的报案内容做了供述,即第一次供述是虚假供述。经查,杨某某被诈骗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的发现,并非出于杨某某的报案,因此,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诈骗、为赌博而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某甲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玉山审 判 员  刘秋红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