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静诉被告高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51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