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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静诉被告高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51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