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康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康服饰有限公司,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6号原告深圳市万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华强花园D栋1层B。法定代表人杨亚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李彩,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与被告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10月26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三、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营业员。四、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被告2012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数额为256元,2012年11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916元,2012年12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145元,2013年1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795元,2013年2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436元,2013年3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531元。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被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47.46元(1916÷21.75×5+2145+2795+2436+1531)。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该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4月3日。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32元;2、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00元;4、原告支付被告孕期解除劳动合同额外经济补偿金10800元;5、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加班工资100元;6、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精神损失费500元;7、原告支付被告失业赔偿金4500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47.46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47.46元;2、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损失17800元。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相关损失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十二、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万康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彩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47.46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康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智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