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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萍,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8日晚其与梁某某一起喝酒的事实。2、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系在交通警察例行检查时被查获归案。3、梁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驾驶车辆资格。5、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及照片证明,梁某某醉酒后所驾车辆归其本人所有。6、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梁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与二环东路路口被交警查获,随即进行了抽血。7、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2)0310号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证明,经检验,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宪林人民陪审员  黄立荣人民陪审员  刘永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