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许海燕与郭明才离婚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燕,郭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20-1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燕,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竹埠村下西村民组***号。被执行人郭明才,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大长垅村**组**号,经常居住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号*栋***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3年7月8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欠款30000元,逾期利息1101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暂从2013年7月24日计算至2013年11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350元,以上共计315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明才的银行账户存款315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