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40000元,下剩部分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给付50000元,下剩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再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