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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南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牧帮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南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牧帮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47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南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友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牧帮根,男,成年,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市南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牧帮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牧帮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