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闫建岭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建岭,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闫建岭。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闫建岭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租金1713.47元,租赁物未退还,现每日产生租金181.25元,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公司)存款25万元。并以25万元的现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闫建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稳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