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李志兵诉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兵,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兵,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桥村。法定代表人吴开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志兵与被执行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8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16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7466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