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周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神刑初字第00670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郭鹏、贺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在神木县老张沟煤矿打工期间捡到4枚雷管,便产生敲诈他人钱财之念。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便给神木县老张沟煤矿矿长杨某发短信称他手中有神木县老张沟煤矿下设的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的12枚雷管,要求该煤矿矿长杨某协调让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经理梁松给他打50000元,他便交出雷管。同月11日,被告人周某为了让杨某等人确信其有雷管,又给杨某发短信称他将4枚雷管放于写有“老张沟”煤矿的铁牌子下,随后杨某等人将雷管取回确认是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丢失的雷管。8月15日,被告人周某再次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和梁松协商好打10000元后将剩下的雷管交回。8月16日梁松便向被告人周某账号中国邮政储蓄卡打款10000元。当日神木县公安局店塔派出所民警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将周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梁某的陈述,雷某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短信照片,打款凭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捡到他人的雷管相要挟,强行向他人索取钱财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又能积极代其向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晨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