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自贡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自贡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银辉,郭李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邱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荷,女,193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容,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康,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银辉,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李灵(原审被告银辉之妻)。原审被告郭李灵,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自贡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通达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珊,被上诉人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的委托代理人廖涛,原审被告郭李灵并作为原审被告银辉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系涉案房屋按份共有人,银辉、郭李灵系夫妻关系。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于2003年搬入明珠小区10栋1单元3号(2楼),银辉、郭李灵于2004年搬来住在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楼上,通达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11年8月,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告知银辉、郭李灵自己家饭厅屋顶出现漏水。2012年2月13日,银辉、郭李灵与通达物业公司协商后,由通达物业公司派两名工人以及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委托的律师廖涛、郭李灵、银辉原审的委托代理人郭国仕共同到现场查找漏水原因,发现系穿入银辉、郭李灵房屋墙体内的入水管破裂导致漏水。在原审诉讼中,通达物业公司已对破裂水管进行了修复,修复后未再产生漏水现象,但因漏水造成的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饭厅的墙面受损部分,银辉、郭李灵以及通达物业公司均拒绝修复,故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起诉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导致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房屋漏水的原因系穿入银辉、郭李灵房屋墙体内尚未进入银辉、郭李灵房内的入水管破裂,该部分入水管应属小区公共管道,通达物业公司对此具有维护维修的义务。故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因漏水造成的饭厅墙面受损部分应当由通达物业公司负责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通达物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修复因漏水受损房屋饭厅墙面;二、驳回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通达物业公司负担。宣判后,通达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通达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造成被上诉人家房屋漏水受损的水管不是公共管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陈彩荷、朱永康、陈林容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于二审庭审中辩称:通达物业公司在解决矛盾过程中扩大了损失。银辉、郭李灵是漏水管道的使用者,也应承担责任。原审原告银辉、郭李灵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于二审庭审中辩称:造成被上诉人家漏水不是我的原因,我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陈彩荷、朱永康、陈林容所有房屋的饭厅漏水原因系穿入郭李灵、银辉房屋墙体内尚未进入郭李灵、银辉房内的入水管破裂所致均无异议。通达物业公司虽主张该部分入水管不属于小区公共管道,但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通达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通达物业公司承担为陈彩荷、陈林容、朱永康修复因漏水受损房屋饭厅墙面的责任并无不当。另,经审查,本案应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确定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通达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自贡市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尤 艳代理审判员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