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与周俊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周俊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7号原告: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清。委托代理人:刘继光。被告:周俊法。委托代理人:金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余姚市和达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