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沈珍梅与武义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叶广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珍梅,武义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叶广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沈珍梅,委托代理人:潘爱峰。被告:武义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广兴被告:叶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珍梅诉被告武义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叶广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珍梅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义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叶广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珍梅撤回对被告武义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叶广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9元(已减半),由原告沈珍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