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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丽群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雄,徐某,黄某民,黄某洪,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慧、张国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雄。被告:徐某。被告:黄某民。被告:黄某洪。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18号。负责人:董丽春委托代理人:方健民、陈正诚,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雄、徐某、黄某民、黄某洪、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