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生南、寿钦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生南,寿钦,何金友,蒋伟,王伯龙,杨秀平,诸暨市新益佳针织厂,浙江南玮针纺有限公司,浙江豪邦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109号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甲。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标、黄小玲,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生南。被告:寿钦。被告:何金友。被告:蒋伟。被告:王伯龙。被告:杨秀平。被告:诸暨市新益佳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法定代表人:许生南,厂长。被告:浙江南玮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法定代表人:许生南,董事长。被告:浙江豪邦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祭祀村。法定代表人:何金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钦女、许生南、何金友、蒋伟、王伯龙、杨秀平、诸暨市新益佳针织厂、浙江南玮针纺有限公司、浙江豪邦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