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祝运荣、孙庆国、梁 栋、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祝运荣,孙庆国,梁栋,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18-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祝运荣。被执行人孙庆国。被执行人梁栋。被执行人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运荣、孙庆国、梁栋、青州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