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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陈霖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霖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72号罪犯陈霖,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柳家湾****号,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以(2006)贵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06年08月29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4月26日至2018年04月25日止,2010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至2015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霖在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