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53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吴x,钟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530-1号申请人张xx,男。被执行人吴x,男。被执行人钟x,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吴xx、钟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xx的位于钦州市xx房屋(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一套。责令被执行人吴xx、钟xx在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xx、钟xx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xx的位于钦州市xx房屋(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x 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 x 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