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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53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吴x,钟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530-1号申请人张xx,男。被执行人吴x,男。被执行人钟x,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吴xx、钟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xx的位于钦州市xx房屋(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一套。责令被执行人吴xx、钟xx在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xx、钟xx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xx的位于钦州市xx房屋(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x 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 x 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