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895号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传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龙,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曹繁有,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