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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娜、广东广物专业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郑娜,广东广物专业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娜,系广州市荔湾区爱心电器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55号西三区**号铺)。委托代理人:翁庸潮。被告:广东广物专业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9-151号首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方小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柏,系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韬猛,系该公司部门副经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娜、广东广物专业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碟、陆小璇,被告郑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庸潮,被告广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刚柏、苏韬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商标注册号:5478888)等商标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注册类别均为第11类,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主要有:电饭煲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有效。原告获得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及诉讼授权,有权针对侵害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它反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自己名义单独向各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经过多年的努力,美的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信誉卓著,屡获殊荣,市场占有率极高,美的品牌已跻身为世界一流的行业品牌。1999年,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来,原告发现被告郑娜长期销售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电饭煲,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4月11日原告在被告郑娜的商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电饭煲共7个,合计378元。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近似。被告广物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对市场内商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及时的管理、防治措施,使得侵权行为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被告广物公司未尽到市场监管义务,在其开办的正规专业市场中允许他人销售侵权商品,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设施”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起诉要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郑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原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舍近求远委托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广东法院起诉于理不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我方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cmiediea”与原告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从文字、读音、整体效果、形象、含义等各方面来对比均有较大差异,不难区分。三、我方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合法成立的第三方企业制造的,并取得第8451109号商标注册证和第2013010718613846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四、我方是合法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法律手续。同时我方销售被控侵权的12台电饭煲是从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购进的,具有齐备的法律文件;且我方是小本经营,每次购入货物数量都不多,并无长期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广物公司辩称:一、我方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开办了广东电器市场,与被告郑娜签订《广东电器市场铺位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其中租赁合同、附件《广东电器市场管理规定》、附件《广电电气市场租户承诺书》、附件《铺位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补充协议》都明文规定严禁承租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侵权商品。被告郑娜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被告郑娜向我方提供了该商品商标注册证书(商标“cmiediea”),从我方的角度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我方“对市场内商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及时的管理、防治措施,使得侵权行为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的情况。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中中法知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中山市富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cmiediea”的标识侵权。原告没有在本案之前向我方告知,也没有在广州地区的有影响力的传媒上公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没有知会我方,所以我方不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郑娜所经营商品的商标“cmiediea”标识侵权,不存在我方“未尽到市场监管义务,在其开办的正规专业市场中允许他人销售侵权商品”,为侵权行为提供“设施”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综上所述,我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很好地履行了市场开办方的职责,亦获得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机构以及社会的认可。连续十二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进流通现代化全国重点批发市场、2011年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原告起诉我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5478888号“”商标在第1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等,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同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midea”、“美的”、“美的”、“美的”等商标注册人。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美的”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2012年12月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电饭煲等)使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第5478888号);同时,就侵害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还特别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授权期限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4月11日,申请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范允治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柯夏娩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贤贤同申请人的代理人范允治于2013年4月11日下午来到广州市荔湾区如意坊广东电器市场西三区12号“广州爱心电器”,范允治在商店购买了电饭煲7个,向售货人员索取购买上述物品的《广州市爱心电器商行送货单》(no.0003420)和翁雍潮的名片各一张。公证员柯夏娩对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公证员柯夏娩、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贤贤与范允治共同将上述所购商品带回公证处进行封存,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贤贤对上述商品在封存前后及对购物时取得的名片分别进行拍照。所购商品经封存后由申请人收存。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2013)粤广荔湾第445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该公证书后所附《广州市爱心电器商行送货单》载明品牌及型号为“m:900w电子”及“m:500电子”,前一型号数量为4,单价为57,后一型号数量为3,单价为50,合计金额378。公证书后所附“翁雍潮”的名片显示了“广州爱心电器”及地址、电话等信息。庭审中,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物,共有两个被公证封存的纸箱。一个是白色小纸箱,另一个是装有六个白色小纸箱的大纸箱。白色小纸箱标注型号为5.olcfxb50—b,纸箱的五个面都突出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四个侧面是介绍电饭煲产品的图片,其机身正面也突出使用了标识;纸箱内有一个白色的电饭煲,电饭煲的控制面板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机身下部贴有一个标注“廉江市新格利电器厂”的“合格证”;电饭煲内有一张“cfxb豪华自动电饭锅(煲)使用说明书”。另一个大纸箱内所装的六个小纸箱中有三个小纸箱的外观及所装的产品、物件与前述白色小纸箱一致,另三个小纸箱除标注的型号3.0lcfxb30—b型号不同外,其他外观及所装的产品、物件与前述白色小纸箱也相同。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基本资料》反映,被告郑娜是广州市荔湾区爱心电器商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55号西三区12号铺,于2012年3月13日开业,资金数额为3万元,从业人员为1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用电器。2012年12月25日,被告郑娜与被告广物公司签订《广东电器市场铺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双方各执作为合同附件的《广东电器市场管理规定》一份。同日,双方又签订《铺位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补充协议》、《广东电器市场租户承诺书》。上述《广东电器市场管理规定》载明: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铺位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补充协议》载明:出租方(甲方)为被告广物公司,承租方(乙方)为被告,甲方有义务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向乙方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等。《广东电器市场租户承诺书》载明: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开支提供了一张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78元的《广州市爱心电器商行送货单》(no:0003420)。被告郑娜为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提供了以下证据:1、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注册证记载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热水器、电炊具、烹调器具等;2、第2013010718613846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该认证书记载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生产的豪华型电饭煲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3、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记载对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报送的许可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使用第845110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5、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的授权书,记载该电器厂授权广州市爱心电器商行销售该厂电饭煲、电饭锅cmiediea品牌推广、销售及产品销售后服务;6、廉江市新格利电器厂加盖印章的单证,记载内容为“广州市爱心电器行cmiediea500w电子6台9**w电子6台样品机2013.4.3”。被告郑娜当庭陈述被控侵权产品是在2013年4月3日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到其店铺推销时作为样品机购进试卖的,当时双方口头商定500瓦的电饭煲49元,900瓦的电饭煲56元。原告质证认为被告郑娜提供的部分证据无原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其他证据无法证明郑娜与“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有何种法律关系,授权书上授权许可的标识与被控侵权产品标识完全不同,郑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478888号“”商标,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告经其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郑娜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整体观察被控侵权电饭煲及纸包装箱上标注的“”标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虽然在字母的数量上存在差异,但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对两者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上述差异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不相近似。理由如下:首先,两者的文字均是英文,且字体、相同字母的顺序基本一致,使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消费者难以辩别;其次,两者的“m”均采用了大写,“m”的字体基本一致,且明显大于之后的小写字母,构成近似;最后,原告的注册商标为五个英文字母横向排列,商标设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将首字母“m”置于圆形的包围中,被控侵权标识同样使用圆形包围首字母“m”,两者的圆形均采用中间部分加粗,向两边逐渐变细的方式,两者的设计意境和显著特征相似。由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具有较突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被告郑娜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整体比对相似,且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饭煲为同种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郑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虽然被告郑娜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的注册人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生产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但将被控侵权标识“”与被告郑娜提供的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商标进行比对,第8451109号注册商标为八个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首字母为“c”,被控侵权标识为七个字母,首字母为“m”,并被圆形包围,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两者在结构上的显著特征并不相同,英语发音也完全不同。因此,本院对被告郑娜该辩称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注册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郑娜作为一个在电器市场内经营的电器销售者,理应对其销售的同类商品及其使用的商标情况更加了解,对商品来源应尽到充分的合理审慎义务,但被告郑娜销售标注“”标识的被控侵权电饭煲,该标识明显改变了第8451109号“cmiediea”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与“”注册商标相近似。虽然被告郑娜在诉讼中提供了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进货单据等材料,但据其陈述其是经廉江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上门推销而购入被控侵权产品,双方口头约定两款电饭煲定价仅为49元与56元,且属样品机代销,不需向该电器厂先行支付货款等情节,被告郑娜主观上难谓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己对商品来源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郑娜除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郑娜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郑娜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时间、侵权区域、侵权产品的性质、价格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郑娜应当赔偿的数额(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20000元。关于被告广物公司的责任问题。被告广物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出租方,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广物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广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饭煲的行为。二、被告郑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三、驳回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郑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伟芳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人民陪审员  冯瑞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君黄秀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