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启芳与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启芳,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申启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汪勇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启芳与被执行人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3)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歇业。经查询相关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申启芳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其良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滕长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