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华美达建材经销处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华美达建材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桐催字第16号申请人: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新世界广场3楼1601、1622号。法定代表人:沈钧,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吴江市盛泽华美达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新华丝织厂长廊。负责人:蒋云江。申请人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200052/2324502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17日,出票人为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市天女轻纺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吴江市盛泽华美达建材经销处已在2013年11月2021日向本院申报权利并出示了票据原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巨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XX芳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