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赵美红与程显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红,程显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赵美红,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程显凯,男,汉族,户籍地即墨市。现住胶州市。原告赵美红诉被告程显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程显凯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美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