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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与陈群、章修福、章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陈群,章修福,章家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98-1号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陈扣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扣英,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群,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修福,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章家银,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与被告陈群、章修福、章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负担。审 判 长  尹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