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与陈群、章修福、章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陈群,章修福,章家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98-1号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陈扣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扣英,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群,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修福,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章家银,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与被告陈群、章修福、章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华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扣英负担。审 判 长 尹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