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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陆荣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陆荣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荣美。委托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荣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荣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荣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曼莉审 判 员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勤勤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