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薛宁与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宁,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647号原告薛宁。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陈琛,社长。委托代理人韩芳。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宁与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宁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宁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薛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