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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兴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叶,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9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叶,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家庭装饰分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街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在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市中实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在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